上海房产税2021解读 (上海房产税2011年前与父母共有的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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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0〕14号),自2011年1月28日起,在上海市范围内(包括崇明县)对居民个人拥有的非唯一住房和非居住用房征收房产税。

上海房产税2021解读 (上海房产税2011年前与父母共有的算吗)

征收范围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

  • 居民个人拥有的位于上海市范围内的非唯一住房
  • 居民个人拥有的位于上海市范围内的非居住用房

计算公式

房产税的计算公式为:

房产税应纳税额 = 房产计税余值 ×适用税率

其中:

  • 房产计税余值 = 房产原值 × 所占份额 × (1 - 基础减除面积50平方米)
  • 适用税率 = 房屋用途分类等级居民用住宅0.6%、非居住用房1.2%

应纳税额的计算

示例:小明在上海市拥有两套住宅,面积分别为10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现值分别为500万元和600万元。根据房产税相关规定,小明的房产计税余值分别为:

  • 第一套住宅:500万元 × 100% × (1 - 50平方米/100平方米) = 450万元
  • 第二套住宅:600万元 × 100% × (1 - 50平方米/120平方米) = 550万元

根据房产税税率,小明应纳税额为:

  • 第一套住宅:450万元 × 0.6% = 27000元
  • 第二套住宅:550万元 × 0.6% = 33000元

特殊情况

对于以下特殊情况,在住房计税余值中享受相应优惠减除面积:

  • 居民个人在上海市范围内已拥有一套住房,且已纳入居住登记的,对新购住房可享受90平方米减除面积
  • 居民个人在其他省市拥有唯一住房的,对新建住房可享受50平方米减除面积
  • 居民个人人均住房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对全部独用住房享受80平方米减除面积

2011年前与父母共有的算吗?

对于2011年1月28日前与父母共同拥有房产的情况,在房产税征收时如何认定?

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2011年1月28日前与父母共同拥有房产的,且父母名下无其他住房的,可视为父母的唯一住房。子女名下非唯一住房的房产税计税余值,可减除父母名下住房的一半面积。也就是说,如果子女名下有非唯一住房,且父母名下无其他住房,则子女名下非唯一住房的房产税计税余值中可减除父母名下住房的一半面积。

结论

房产税是对居民个人拥有的非唯一住房和非居住用房征收的一种地方税。上海市从2011年1月28日起开始征收房产税,纳税人需按照相关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及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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